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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不得销售或转让

2017-04-25 00:00:00 经济通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房屋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杭州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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