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展中介机构违规检查 重点查处消费贷作首付款等行为
2017-09-08 00:00:00 证券时报网
北京市住建委8日消息,近期媒体反映,有个别经纪人员协助购房人以办理“消费贷”、“经营贷”、“个人信用贷”、“房抵贷”等方式套取资金,作为购房首付。这类行为既不符合贷款发放政策,也违反了房地产调控要求。为进一步稳定市场、规范贷款发放,现要求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自查。
本次自查范围为近三个月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经营活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机构主要负责人督办自查工作,指定专门联系人负责;规模较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结合实际,按区、片组建自查工作小组,落实自查工作责任。逐级开展自查。各机构要以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为检查对象,以为购房人提供违规贷款为检查重点,根据企业组织结构情况,按照总部、区域、门店、小组逐级落实自查工作;规模较小的机构,由机构负责人直接落实自查工作。各经纪机构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各机构对本机构近三个月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经营活动自查,重点针对以下(但不限于)违规行为。
1.为购房人办理“消费贷”、“经营贷”、“个人信用贷”、“房抵贷”作为购房首付款的行为。
2.违规发布、代理小产权房等禁止交易的房屋的行为。
3.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擅自发布房源信息,或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发布的房源信息不全、不真实等行为。
4.协助、教唆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购房贷款的行为。
5.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地备案的行为。
6.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其他违规行为。
本次自查范围为近三个月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经营活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机构主要负责人督办自查工作,指定专门联系人负责;规模较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结合实际,按区、片组建自查工作小组,落实自查工作责任。逐级开展自查。各机构要以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为检查对象,以为购房人提供违规贷款为检查重点,根据企业组织结构情况,按照总部、区域、门店、小组逐级落实自查工作;规模较小的机构,由机构负责人直接落实自查工作。各经纪机构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各机构对本机构近三个月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经营活动自查,重点针对以下(但不限于)违规行为。
1.为购房人办理“消费贷”、“经营贷”、“个人信用贷”、“房抵贷”作为购房首付款的行为。
2.违规发布、代理小产权房等禁止交易的房屋的行为。
3.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擅自发布房源信息,或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发布的房源信息不全、不真实等行为。
4.协助、教唆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购房贷款的行为。
5.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地备案的行为。
6.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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