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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理该有现金分红选择权

2012年08月23日 08:19 上海证券报
     兴业银行董事会近日决议通过了《关于在上海陆家嘴金融中心区购置营业办公大楼》的议案,投资者对此反响强烈。有财经网站就此作了调查,七成以上投资者表示反对。

     兴业银行认为,公司购置楼盘自用,不会对资本充足率产生什么影响。按目前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这话确实不假;倒是公司购置大楼用于出租等,反而应从资本中扣除这些“不动产投资的50%”,资本充足率会由此下降。但问题核心并不在此。假若公司动用大量资金甚至全部资金来购置楼盘自用,企业如何盈利?看来,公司还得充分听取投资者意见。

     照兴业银行的说法,买办公楼是为了提升内部办公与服务客户的效率,树立公司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品牌形象。但公司形象从来都是靠自身的长期不懈努力而不是靠华丽的办公大楼来树立的。兴业银行准备将几十亿元沉淀在办公楼这个固定资产上,员工的工作条件可以由此有极大改善,甚至可以彰显尊贵荣耀,但公司有多少把握能实现业务的相应急剧增长?反过来说,就算公司没有购置新楼盘,相信经营业务也不会因此就有什么大的影响,如果准备定向增发募集的二百多亿元都用在诸如此类事项上面,那还不如不增发。

     大楼的使用价值只会随时间的流逝而逐步降低,购置楼盘自用只能算是公司公务消费。按公告信息, 50亿元在陆家嘴金融中心区只能购置6万平方米大楼,如果在二三线城市,这些钱或许可以解决一万户股民的住房问题。股民投资,当然是想获得定期回报,因此,忽视股东的利益,才是真正损害公司的形象。近期兴业银行股价受购置大楼消息影响连续下跌,就是投资者用脚投票的结果。

     理论上有个“公司价值与股利无相关”的假说,但这个假说需建立在“完美且完全的资本市场”之上,有人忽视了这个前提,将此理论曲解为不分红更有利于公司发展壮大,那就成了荒谬了。A股市场显然离完美市场相距甚远,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委托代理,管理者私利与股东利益存在冲突,所以,只有管理者将公司的大部分盈利返还给投资者,相应减少管理者支配的现金,才可能抑制公司过度铺新摊子或特权消费,维护股东利益。

     在英、美等国的老牌市场,法律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比较到位,上市公司即使选择低股利支付政策,投资者一般也能理解,但很多公司却宁愿选择分配股利,为什么?就因为考虑到只有通过分红“善待股东”,建立起良好的市场声誉,今后的融资才能得到投资者响应。另外,法律通常要求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只能持有支付现金股利的股票,所以那些不派现的公司股票被排除在机构投资者的选择之外。

     面对强大的反对声,持有兴业银行的私募股东发出公开信,要求兴业银行每年必须用50%以上的利润分红,希望有10%以上股东共同跟随提出提案,由此促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即使部分散户响应号召,若没有大股东的支持,恐怕这些提案也难通过,这些股民即使愿望再强烈,也无济于事。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笔者认为,中小股东数以万计,要充分落实此条规定,还须有一些创新举措。建议赋予投资者在分红方案上的自主决定权。公司可提出现金派现、分红股两种不同方案,由投资者自主选择,红股数量为现金红利除以基准日公司股价。比如若兴业银行现金分红为每股0.36元,基准日股价为12元,那么送红股方案就是每10股派0.3股(当然为此需要取消红利税、保证分红方案更为公平)。

     另外,由于当前国有产权虚位,公司高管有时成为国有股东代言人,为此,决定分红方案时应由国资委直接行使国有股东投票权,防止内部人影响或控制股东会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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