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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债券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17-06-22 00:00:00 香港中通社
      香港中通社6月21日电 综述:内地与香港"债券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适用於"北向通"

  香港中通社记者 吴为思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1日消息,央行行长周小川当日签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发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於"北向通",即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於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南向通"有关办法则将另行制定。

  中国新闻网等内地媒体21日报道,《办法》指出,符合中国央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中国央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办法》称,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应在中国央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於记载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

  境内托管机构为境外托管机构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名义持有人债券账户和自营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与境内托管机构为其名义持有人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相等。

  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登记在境外托管机构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名义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债券的机构。

  《办法》透露,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参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认购。境内外托管机构应做好衔接,确保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後,及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登记托管。

  《办法》要求,境内外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

  《办法》指出,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

  《办法》指出,"北向通"下的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中国央行依法对"北向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安排,共同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强反洗钱监管。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黄志龙此前表示,"北向通"推出是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关键环节,标志着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完成了一半,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资金均可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红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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