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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四路径掘金消费金融风口

2017-09-29 00:00:00 证券日报
    我国经济增长逐步由投资拉动向消费拉动转变,2016年消费对于GDP增速的贡献占比接近2/3;年轻群体超前消费意识更高,借助消费金融工具进行消费的意愿明显增强;《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政策明确要求以创新金融支持和服务方式,促进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更好地满足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这些有利因素促使消费金融成为金融领域的又一个风口,各机构争相介入该领域。截至2016年末,国内居民消费贷款总额为22.6万亿元,同比增长23.4%,而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增速更快,2017年有望实现129%的增速,交易规模接近1万亿元。

信托公司也已瞄准了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机遇,可以通过四种模式积极介入,以此推动自身转型发展。

第一种是事务管理业务模式。针对无牌照的网贷机构为其提供后续放贷和管理服务,或者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协助部分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业务。此种业务模式基本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信托报酬率相对较低,以做大规模为主,适合刚刚涉足消费金融业务或者风险偏好较低的信托公司。

第二种是批发融资模式。主要是信托公司利用自身资金募集优势,为部分优质的、资本实力较强的消费金融机构提供大额融资服务,诸如信托贷款、pre-ABS基金等,这也是目前信托公司普遍开展的业务模式。这种业务模式与现有信托业务模式融合度较高,适合于尚未建立消费金融业务流程体系的信托公司采用,但是无法获得下游消费客户资源和数据信息,难以更加专业化的开展消费金融业务。

第三种是助贷模式。主要是由部分专业的网贷公司、互联网机构提供客户资源和风险初步识别,由信托公司负责客户筛选、放款及后期管理,从而形成完整的消费金融业务链条。此种模式下,信托公司深入涉足消费金融业务,获取客户信息,有利于消费金融业务做强做大,但是需要重构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四种是专业化模式。在消费金融业务具有一定规模后,可以考虑成立消费金融业务事业部或者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已有信托公司参股消费金融公司以及上下游企业的案例,未来可能有更多信托公司效仿这种模式,或者信托公司自行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以专业子公司的模式开展消费金融业务。

消费金融业务属于零售金融业务,具有业务量大、单笔额度小等特点,与传统的批发金融业务有较大区别,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仍面临一定挑战。

一是消费金融业务主要面临违约风险、欺诈风险等,风险控制主要依据大数定律,以控制资产池的整体不良率为主,风险管控更多采用打分模型,依靠完善的信息系统实现高效的业务运营和快速的审查和放款。这就需要信托公司重构其消费金融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在个人征信等基础设施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有效进行风险管控的压力较大。

二是我国消费金融业务领域竞争态势日渐激烈,包括商业银行、电商平台、消费金融公司、分期平台等机构,各机构比较优势差异性较大。商业银行具有资金成本低、营销渠道广等优势,已经获得了很多优质客户,但是难以覆盖大量的低信用评分客户;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专业优势,而且能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更加针对性的金融产品;电商平台和分期平台能够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更加便捷和低成本的获客,但其在资金端并不具有优势。相比较而言,信托公司在资金端具有一定优势,但在风险控制和获取客户方面存在不足。

三是消费金融业务在我国呈现了野蛮增长态势,近期出现了很多恶性催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这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强化了对消费金融业务的监管,诸如严格限制校园贷、加强对现金贷监管以及强化对消费贷资金流向的监管等,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面临更大合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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