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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再接利好 银证保金融产品都可卖

2012年08月24日 04:45 上海证券报
     证券公司创新大会上讨论的诸项创新举措正陆续落地。继资产管理大幅松绑之后,券商代销多种金融产品的闸门也将打开。

     证监会23日发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规定,在目前允许销售基金及其他券商资管计划的基础上,券商代销范围将扩大至包括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多种金融产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在成熟市场,券商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是一种通行做法。我国券商经过多年实践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管控代销风险的能力,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的条件基本具备。

     《草案》明确,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这一规定,既为证券公司开展代销业务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方便证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代销方式,也有利于规范证券公司现有居间行为的尝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代销范围上,《草案》规定,券商可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是国家有关部门(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如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同时,《草案》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不得代销。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券商代销需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尽职调查,剔除不合格的委托人和风险无法判断的产品。包括要求券商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同时慎选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其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

     《草案》还将适当性管理作为核心之一,要求券商采取必要措施,尽力保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既可以由客户直接向委托人支付,也可通过证券公司支付。在通过证券公司支付时,客户购买资金将纳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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