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鼓励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融资租赁
2018-02-12 00:00:00 证券日报
将有针对性地提升受理、评审及挂牌转让工作效率
为规范发展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上交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两个指南明确,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融资租赁债权,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债务人(承租人)享有的租金债权、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及其他权利(如有)。
《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明确,以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入池的基础资产在基准日、专项计划设立日除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符合“基础资产界定应当清晰,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其他权利(如有)及租赁物的具体内容应当明确”等七方面要求。
《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同时明确,管理人应当设置相应的权利完善措施进行风险缓释。权利完善措施的触发事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解任、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主体信用评级下降、原始权益人丧失清偿能力、基础资产违约、租赁物出现不可修复性损坏或灭失等。
原始权益人开展业务应当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要求、正式运营满2年、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且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一是境内外上市公司或者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为境内外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其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净资产等指标占上市公司的比重应当超过30%。二是主体评级达AA级及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
值得关注的是,《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特别提出,上交所鼓励积极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中国制造2025”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在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展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针对前述鼓励情形,上交所将提升受理、评审及挂牌转让工作效率。
《信息披露指南》明确,专项计划以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计划说明书除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外,还应当详细披露基础资产池、交易结构、现金流预测及压力测试、现金流归集、原始权益人、增信方式、增信主体(如有)及风险自留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入池标准及创建程序”“不合格基础资产处置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机制的触发条件、处置流程、信息披露要求及处置义务人的履责能力分析”等19个方面内容。
专项计划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应当由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现金流预测机构(如有)、资产评估机构(如有)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规定要求编制现金流预测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除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外,还应当包括“报告期内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增信机构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情况以及相关重大变化情况”等四方面内容。
为规范发展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上交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两个指南明确,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融资租赁债权,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债务人(承租人)享有的租金债权、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及其他权利(如有)。
《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明确,以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入池的基础资产在基准日、专项计划设立日除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符合“基础资产界定应当清晰,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其他权利(如有)及租赁物的具体内容应当明确”等七方面要求。
《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同时明确,管理人应当设置相应的权利完善措施进行风险缓释。权利完善措施的触发事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解任、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主体信用评级下降、原始权益人丧失清偿能力、基础资产违约、租赁物出现不可修复性损坏或灭失等。
原始权益人开展业务应当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要求、正式运营满2年、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且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一是境内外上市公司或者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为境内外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其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净资产等指标占上市公司的比重应当超过30%。二是主体评级达AA级及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
值得关注的是,《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特别提出,上交所鼓励积极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中国制造2025”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在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展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针对前述鼓励情形,上交所将提升受理、评审及挂牌转让工作效率。
《信息披露指南》明确,专项计划以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计划说明书除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外,还应当详细披露基础资产池、交易结构、现金流预测及压力测试、现金流归集、原始权益人、增信方式、增信主体(如有)及风险自留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入池标准及创建程序”“不合格基础资产处置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机制的触发条件、处置流程、信息披露要求及处置义务人的履责能力分析”等19个方面内容。
专项计划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应当由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现金流预测机构(如有)、资产评估机构(如有)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规定要求编制现金流预测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除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外,还应当包括“报告期内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增信机构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情况以及相关重大变化情况”等四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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