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订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业务备忘录
2018-02-13 00:00:00 中国证券报
近日,深交所修订了《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以下统称定期报告备忘录),并于2月13日发布实施。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主要涉及非标审计意见、委托理财、关联资金往来等内容。在非标审计意见方面,明确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范围,包括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有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以指导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审计准则的背景下,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做好定期报告报送材料的准备工作;在委托理财披露方面,将按照类型披露的委托理财发生额的计算口径明确为“报告期内该类委托理财单日最高余额”,以反映上市公司在委托理财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敞口,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在关联资金往来方面,进一步明确“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往来”及“经营性往来”的定义,避免上市公司因混淆概念而错误填报相关信息。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主要涉及非标审计意见、委托理财、关联资金往来等内容。在非标审计意见方面,明确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范围,包括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有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以指导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审计准则的背景下,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做好定期报告报送材料的准备工作;在委托理财披露方面,将按照类型披露的委托理财发生额的计算口径明确为“报告期内该类委托理财单日最高余额”,以反映上市公司在委托理财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敞口,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在关联资金往来方面,进一步明确“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往来”及“经营性往来”的定义,避免上市公司因混淆概念而错误填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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