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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小网贷牌照符合统一监管原则

2017-11-24 00:00:00 上海证券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下称《通知》),自11月21日起,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说起来,市场对网络小贷牌照将被监管收紧已有预判。早在今年2月,银监会就已提示网络小贷的风险,有些省份已陆续停止发放网络小贷牌照。10月,趣店上市引发的舆论风波将现金贷行业推至风口浪尖。央行行长周小川为此明确表态,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持牌监管。

据笔者的查询,“网络小贷”概念,来自于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依据这份《指导意见》,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其中,P2P网络借贷被定性为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征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相比而言,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

既然《指导意见》中含有关于网络小贷的内容,为何当前又紧急叫停网络小贷牌照?笔者认为,这是为了贯彻“统一监管、穿透监管”原则。

当前各省市批设网络小贷牌照所遵循的标准不一,不同省市的准入门槛有高有低,由此对统一监管造成困扰。根据《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业务(包括P2P网贷和网络小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在此意义上,按“发牌―监管”一致性原则,地方层面的网络小贷牌照应当由地方银监局审批。然而,现实中的网络小贷牌照多由地方金融办批设。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底,全国19个省市共批设153家网络小贷牌照(含已获地方金融办批复但未开业的公司)。显然,实际批设主体与《指导意见》不符。

网络小贷公司的跨省经营特征也与地方金融办属地监管特性不一致。按照《指导意见》,网络小贷公司须遵守现有小贷公司监管规定,充分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无疑,《指导意见》的初衷是希望小贷公司利用互联网手段降低成本,更好地服务当地小微实体。然而,拥有网络小贷牌照的部分公司,却跨省市开展小贷业务,同时存在变相收费、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剧了市场波动。而异地监管在“操作性、及时性”上的不到位,致使跨省经营的网络小贷乱象频生、风险集聚。

在网络小贷业务范围尚不明确的情况下,网络小贷牌照被部分平台用来“挂羊头卖狗肉”,存在“牌照套利”现象。以当前讨论最多的现金贷为例,很多现金贷平台不具备申领消费金融牌照的条件,却仍以“普惠”名义从事消费金融业务,并通过网络小贷牌照实现所谓“合规经营”,由此规避监管。

与此同时,无论是从资金条件、风控条件,还是从人员配备、管理能力来说,绝大部分依靠互联网开展小贷业务的“现金贷”平台,都不具备金融从业能力,其无节制扩张的乱象对市场危害巨大,正如《通知》所言,部分机构开展的“现金贷”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由此可见,按照穿透性监管原则,及时叫停网络小贷批设,能够有效遏制“牌照套利”行为。

因此,及时叫停网络小贷批设,不仅有利于监管主体统一、经营牌照统一、从业主体统一,也有利于监管主体对经营牌照及从业主体实施穿透监管。

未来,统一牌照性质将成为监管层实施统一监管的最重要手段。事实上,由于贷款业务属于最重要的金融业务之一,从事贷款业务必须获得金融牌照。

在很长时间内,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贷款从业主体。然而,由于信贷配给、信贷约束、信息不对称、信息孤岛、个人征信体系不健全等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商业银行很难满足所有借贷需求。为改善这一局面,在2008年和2009年,监管层相继批设了小额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2012年以后,随着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P2P网贷和网络小贷相继加入借贷行业,由此形成了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大型互联网平台、线下小贷公司、P2P网贷平台、现金贷平台等同时提供贷款服务的局面。

虽然这一局面部分缓和了传统借贷中的痛点,但却形成了“一部分机构持牌、另一部分机构不持牌”、“一部分机构持银行或消费金融牌照,另一部分机构持网络小贷牌照”、“一部分机构依牌照线下展业,另一部分机构依据牌照线上展业”等一系列问题。

当前,这些问题已成风险累积的推手,而其中最根本的问题就在于“业务性质相同而牌照类型不同”。在这个意义上,对相同性质的金融业务发放相同类型的牌照,将成为监管层践行统一监管的重要体现。与此同时,统一牌照性质也是监管层践行监管制度创新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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