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开采行业简评:潞安环能始提"两金" 煤炭行业虽成本上移 但表明盈利向好
2018-02-01 00:00:00 中信建投证券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目的是恢复矿山生态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保证用于本企业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的专项资金。1999年,宁夏、黑龙江等地区陆续启动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试点工作,但此时并未使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这一概念,而是将其称为“矿山闭坑保证金”,并且只适用于小型矿山,通过缴纳矿山闭坑保证金,促进企业对矿山环境进行保护、治理和修复。2003年,《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中首次正式提出了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为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业企业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预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自此,我国各地区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陆续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目的煤炭转产和职工再就业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转产发展资金)的最早官方表述见于1996年出台的《煤炭法》,其明文规定“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但多年来从未得到很好落实。而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除了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做出详细规定以外,还明确要求山西省“根据《煤炭法》相关规定,煤炭生产企业要建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转产发展基金“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山西成为了我国唯一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之外又建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制度的省份。
山西省“两金”制度最严格,也曾四次暂停提取“两金”
山西省作为我国传统的煤炭大省,煤炭工业在体制、资源、安全、环境和转产发展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尤为突出,加之是我国首个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两金”制度的具体要求远严格于其他地区。一是保证金提取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相关规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分别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和5元,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其他省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则存在更多弹性空间:年缴存额=基价X开采影响系数X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缴存总额=年缴存额X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煤炭的基价为5元/吨);以年生产100万吨的煤矿举例,在山西每年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000万元,而在其他省份,根据开采条件的不同,每年缴纳金额介于750万元~2500万元之间。二是缴纳方式严格:山西省按月收缴“两金”,对社会负担重、足额提取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和转产发展资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开采企业,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提出分年提取的意见,省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其他省份则实行一次性缴存和年度缴存区分的制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下(含3年)的,一次性金额缴存保证金,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按年度分期缴存,大大减轻矿企压力;三是保证金使用方式严格:在山西,财政部门根据煤企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按项目将收缴的环境恢复保证金拨付给企业用于生态治理,若煤企终止经营且其环保达标,则将扣除所得税后的保证金结余退还企业,总之直接将保证金用于生态环境恢复;而在其他省份,保证金实行退还结算制度,即矿山企业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含利息)全部退还,否则,政府可以动用这笔资金替矿企进行矿山环境恢复工作,由此可见,其他省份的保证金制度体现了“保证”二字的本意,只是作为施压工具和备用手段。正因为山西省“两金”制度规定之严格,给煤企生产经营带来巨大压力,山西省政府曾4次发文,分别规定于2013年8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2014年1月1日起至国家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日、2015年全年、2016年全年暂停提取“两金”。作为山西煤炭新政中的短期措施,暂停提取“两金”影响有二:一是减轻煤企负担,每个月减少15元的吨煤生产成本,对于清理其他不合理的征收费用也会起到示范作用;二是相应提升企业利润空间,改善财报,有效助推煤炭上市公司业绩。
山西煤企自主决定“两金”提取,主因业绩向好&环保压力
2017年8月1日,山西省财政厅发文称,“从2017年8月1日起,由煤炭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要求及企业的转型发展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恢复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取消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一律改为企业自设专户储存管理,由企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使用”。此次结束长达4年的“两金”暂停提取期,转由企业自主决定,一方面是山西省经济运行由疲转兴,煤企经营情况也有所好转;另一方面是山西的环保治理仍面临较大压力,中央环保督察组对环境恢复治理也提出了明确整改要求。潞安环能拟按照10元/吨和5元/吨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恢复提取“两金”,且经初步预测,此举将影响公司2018年度利润约6亿元,这充分说明公司对今年业绩的充分信心。
新政策出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变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执行十余年来,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有效地预防和阻止了我国矿山环境的日益恶化,但也存在以行政命令代替经济手段的缺点。2017年11月6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望形成激励企业保护环境的经济机制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制度,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取消保证金制度,要求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保证金制度相比,有三点显著不同:一是更加强调企业的主体身份,不同于政府统一收缴保证金的形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企业按实际需求提取且由企业自主使用;二是在会计处理上规定更加详细,明确要求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并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计入生产成本,同时还要求矿山企业在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应基金的提取情况;三是资金使用和矿山整治情况更加透明化,矿山企业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须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此次,潞安环能决定2018年恢复提取“两金”中仍旧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我们分析是山西省的基金制度尚未出台,暂时执行老办法,《指导意见》也要求“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制度办法切实可行”。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保证用于本企业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的专项资金。1999年,宁夏、黑龙江等地区陆续启动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试点工作,但此时并未使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这一概念,而是将其称为“矿山闭坑保证金”,并且只适用于小型矿山,通过缴纳矿山闭坑保证金,促进企业对矿山环境进行保护、治理和修复。2003年,《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中首次正式提出了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为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业企业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预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自此,我国各地区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陆续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目的煤炭转产和职工再就业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转产发展资金)的最早官方表述见于1996年出台的《煤炭法》,其明文规定“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但多年来从未得到很好落实。而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除了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做出详细规定以外,还明确要求山西省“根据《煤炭法》相关规定,煤炭生产企业要建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转产发展基金“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山西成为了我国唯一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之外又建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制度的省份。
山西省“两金”制度最严格,也曾四次暂停提取“两金”
山西省作为我国传统的煤炭大省,煤炭工业在体制、资源、安全、环境和转产发展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尤为突出,加之是我国首个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两金”制度的具体要求远严格于其他地区。一是保证金提取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相关规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分别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和5元,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其他省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则存在更多弹性空间:年缴存额=基价X开采影响系数X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缴存总额=年缴存额X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煤炭的基价为5元/吨);以年生产100万吨的煤矿举例,在山西每年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000万元,而在其他省份,根据开采条件的不同,每年缴纳金额介于750万元~2500万元之间。二是缴纳方式严格:山西省按月收缴“两金”,对社会负担重、足额提取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和转产发展资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开采企业,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提出分年提取的意见,省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其他省份则实行一次性缴存和年度缴存区分的制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下(含3年)的,一次性金额缴存保证金,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按年度分期缴存,大大减轻矿企压力;三是保证金使用方式严格:在山西,财政部门根据煤企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按项目将收缴的环境恢复保证金拨付给企业用于生态治理,若煤企终止经营且其环保达标,则将扣除所得税后的保证金结余退还企业,总之直接将保证金用于生态环境恢复;而在其他省份,保证金实行退还结算制度,即矿山企业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含利息)全部退还,否则,政府可以动用这笔资金替矿企进行矿山环境恢复工作,由此可见,其他省份的保证金制度体现了“保证”二字的本意,只是作为施压工具和备用手段。正因为山西省“两金”制度规定之严格,给煤企生产经营带来巨大压力,山西省政府曾4次发文,分别规定于2013年8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2014年1月1日起至国家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日、2015年全年、2016年全年暂停提取“两金”。作为山西煤炭新政中的短期措施,暂停提取“两金”影响有二:一是减轻煤企负担,每个月减少15元的吨煤生产成本,对于清理其他不合理的征收费用也会起到示范作用;二是相应提升企业利润空间,改善财报,有效助推煤炭上市公司业绩。
山西煤企自主决定“两金”提取,主因业绩向好&环保压力
2017年8月1日,山西省财政厅发文称,“从2017年8月1日起,由煤炭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要求及企业的转型发展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恢复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取消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一律改为企业自设专户储存管理,由企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使用”。此次结束长达4年的“两金”暂停提取期,转由企业自主决定,一方面是山西省经济运行由疲转兴,煤企经营情况也有所好转;另一方面是山西的环保治理仍面临较大压力,中央环保督察组对环境恢复治理也提出了明确整改要求。潞安环能拟按照10元/吨和5元/吨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恢复提取“两金”,且经初步预测,此举将影响公司2018年度利润约6亿元,这充分说明公司对今年业绩的充分信心。
新政策出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变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执行十余年来,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有效地预防和阻止了我国矿山环境的日益恶化,但也存在以行政命令代替经济手段的缺点。2017年11月6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望形成激励企业保护环境的经济机制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制度,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取消保证金制度,要求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保证金制度相比,有三点显著不同:一是更加强调企业的主体身份,不同于政府统一收缴保证金的形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企业按实际需求提取且由企业自主使用;二是在会计处理上规定更加详细,明确要求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并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计入生产成本,同时还要求矿山企业在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应基金的提取情况;三是资金使用和矿山整治情况更加透明化,矿山企业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须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此次,潞安环能决定2018年恢复提取“两金”中仍旧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我们分析是山西省的基金制度尚未出台,暂时执行老办法,《指导意见》也要求“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制度办法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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