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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产品涉虚假宣传 多家银行领罚单

2016-04-13 10:18:01 互联网
   

         近日,贵州省工商局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公告称,“贵阳银行爽得宝”投资理财广告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出现“安全、可靠、收益爽”,“活期收益5.8%”等内容,暗示该产品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误导消费者行为,严重违反了广告法律、法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新《广告法》实施半年多以来,银行、私募等不少金融机构都收到了相关部门的处罚,机构规模有大有小,问题也是五花八门。
  对此,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沈宇锋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金融领域,适用新《广告法》的处罚还是有必要的。由于金融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广告宣传必须准确客观,不得夸大和虚假宣传,否则可能会对很多没有金融基础知识的投资者造成误导。这一情况在新《广告法》出台之前其实很普遍,并且造成了很多金融产品的纠纷,情况严重的还存在很多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监管部门的处罚可以在金融领域起到一定的市场净化作用。
  沈宇锋也坦言,针对新《广告法》的处罚条款,业界也有较大争议。
  乱用“最”字虚假宣传
   近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瑞安农商行开出了20.5万元的罚单。原因是该银行在无法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在海报上使用了“最大化”、“最强”等夸大理财产品业绩的表述。
  据瑞安市相关执法人员介绍,根据去年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要求,投资理财类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应当客观反映投资理财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特性、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和文字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广告中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等极限词用语。一旦违规,将面临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温州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存在类似问题。其在视频广告中称,“风雨60年,泰顺农信联社一路成长,已成为泰顺服务范围最广、社会贡献最多、市场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多年来,我们致力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发展、以助力成长、丰泰一方为实力,全力打造全县人民身边的伙伴银行。”因此,该广告的制作方泰顺县鸿业广告有限公司3000元广告费全部被没收,并处罚款7000元,合计10000元。
  此外,虚假宣传也是出现较多的问题。比如,上海虹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利用企业网站和经营场所,虚构“年放贷款额超3亿元、年金融服务总量达5亿元、建立了350人的专业团队、成功控股内蒙白云岩矿(镁矿)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众多银行机构签约了长期合作关系”等宣传内容。
  但事实上,该公司至案发,成立仅8个月,期间的金融信息服务总量和放贷额总计不足千万,在职和办过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仅15人,所谓“内蒙白云岩矿(镁矿)有限公司”纯属虚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亦无合作关系,构成虚假宣传,被上海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9.5万元。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沈宇锋对此表示,“这说明监管层已经意识到金融领域中金融消费者的极度弱势地位,所以才会出台这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文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违规广告除了乱用“最”字、虚假宣传等,主要有以下几类问题:
  (一)涉嫌触犯《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一条“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规定。
  (二)涉嫌触犯《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比如,上述贵阳银行“爽得宝”投资理财广告。
  (三)涉嫌触犯《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行为。
  比如,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的文件显示,温州鹿城农商行发布的代扣水电煤气服务广告,宣称“电费签约打九折”、“水费95折,电费9折,燃气费85折”等,没有标注告知广告受众电费每月每笔优惠金额20元封顶、煤气费单笔优惠金额封顶100元的限制条件。
  (四)涉嫌触犯《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比如,根据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相关文件,交通银行(5.580, 0.06, 1.09%)温州乐清支行去年9月曾在没有征得接收者同意,也没有接收者向当事人请求发送的情况下向556个手机号码发送内容为:“【乐清交通银行】交行活期理财真给力,存取灵活,收益3.6%,是活期的10倍多。还有51天4.5%保本固定收益。61601027,新户有礼哦!”的电子信息。信息中的“交行活期理财”指的是该行“得利宝·天添利”A款(高净值版)人民币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不同于储蓄存款,具有一定的风险。
  与此同时,信息中“收益3.6%”指的是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但该收益是不确定的,信息中没有标明风险责任承担的提示或者警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沈宇锋表示,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层面来看,监管对其进行处罚还是必要的;同时,作为金融机构则应该调整此前金融产品广告宣传中存在的一些夸大和虚假的描述,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合法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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