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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修订玻璃期货交割部分业务规则

2017-08-10 00:00:00 中国期货信息网
    记者从郑州商品交易所获悉,郑商所8日发布通知,对玻璃期货仓单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缩短玻璃期货仓单有效期、增加出库过磅检重并进一步明确提货玻璃厚度范围,以防范玻璃期货的交割风险、促进玻璃产业客户参与、改善玻璃期货功能发挥情况。

据了解,此次修订涉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郑商所对仓单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中玻璃仓单有效期的内容进行修订,将当前有效期6个月(5月、11月规定时间集中注销)缩短为2个月,逢单数月注销。

仓单管理办法第九十五条明确了仓单提货人可提取玻璃的厚度范围。根据修订后的规则,提货人有权在4-5mm之间,不大于2m×2.44m的一等品玻璃中选择自己需要的规格;在这一厚度和规格范围之外的,由于在现货市场中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的价差,或是有厂库不生产的非主流规格,可由提货人和厂库根据厂库自报的现货升贴水或现货市场价差协商,自行结算。此举可以满足提货人合理的个性化需求。

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修订为:“玻璃出库重量按标准厚度折算或过磅检重,由买方选择”。玻璃现货贸易中普遍采用折重计算重量。在保留折重的方式下,增加过磅检重,并给予提货人选择权,能较好避免重量争议。

据介绍,仓单管理办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修订自2018年8月第10个交易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修订自2018年11月第16个交易日起施行。

郑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针对玻璃期货仓单管理办法相关业务规则的修订,目的是防范玻璃期货的交割风险、促进玻璃产业客户参与、改善玻璃期货功能发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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