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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实施办法规定官员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工作

2012年06月29日 08:07 中新网
     核心提示:6月上旬,湖南省委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交流官员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得随带交通、通讯设备及其他公共物品;交流官员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工作。

     中新网长沙6月28日电 "各级党委(党组)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交流突击提拔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打击报复干部和违反规定调任干部"、"交流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得随带交通、通讯设备及其他公共物品;交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工作"……6月上旬,湖南省委印发了《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以上内容被列为强调重点。

     谈及该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湖南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林武告诉中新网记者,在干部交流方面,2006年,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后,湖南省尚未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近些年来,各地各单位在推进干部交流,特别是推进关键岗位干部交流,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层次干部交流等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

     林武表示,湖南认真总结了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并上升到制度层面,这对于贯彻中央要求、呼应群众期待、巩固扩大成果,都具有正面的积极意义。

     中新网记者了解到,《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共6章26条,主要从交流的情形、交流的范围和方式以及组织实施、纪律要求等方面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进行了规定,明确交流的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林武说,该文件在全面贯彻中央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湖南干部队伍建设,在推进干部交流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根据工作实际,将干部交流明确为任职期满交流、回避性交流、结构性交流、机关内部轮岗或者交流、培养性交流、其他交流等6种情形,对每种情形的交流工作提出了不同要求,进一步增强了干部交流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等重要岗位干部,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必须交流、应当交流和有计划地交流的具体规定。比如,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或者在同一班子任副职、正职合计满12年,且任正职满5年,必须交流;在同一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此次还对需要回避交流的情形作了规定。明确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和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领导班子正职7个职位,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市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和市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领导班子正职,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已经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通过交流进行回避。

     该文件还针对干部交流难点问题提出了明确规定,如当前干部群众普遍反映干部在一个部门和单位工作时间过长,工作缺乏激情、难有起色的问题,对推动干部跨部门交流、机关内部轮岗交流以及党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交流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党政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审批等工作的干部,提出了交流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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