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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施行新规章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

2017-06-21 00:00:00 央广网
      央广网杭州6月21日消息(记者李佳)昨天上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浙江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会上,对近期施行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修订)、《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修订)两个规章进行通报解读。

  为企业工资支付立新规

  新修订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浙江省构建解决欠薪问题长效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实施"浙江无欠薪"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浙江省打击恶意欠薪又添利器。

  新办法一是突出精准施策,治理重点领域欠薪顽疾。实施工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针对建设领域因工程资金不到位或工程材料备货需要而挪用人工费用等情况,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的工程资金将分为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两条线拨付,人工工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明确清偿责任,避免讨薪无门;完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支付保障。二是突出重拳出击,加大欠薪违法惩处力度。新办法规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实行公示违法欠薪、信用联合惩戒制度,惩治恶意讨薪行为。三是突出源头治理,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强化考勤管理,新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实行部门联动、行业监管。

  为女职工劳动撑起"保护伞"

  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结合浙江实际,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劳动保护内容、特殊期间待遇以及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措施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为广大女职工撑起了权益的"保护伞"。主要亮点有四个方面:

  第一,理顺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首先,在政府职责层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其次,在部门职责层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在社会组织层面,要求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强化了女职工劳动权利的保护。新办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在招录、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女性,并在劳务派遣协议、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三,健全完善了女职工生理特殊时期的保护规定。一是经期保护方面,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孕期保护方面,规定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休息和照顾,并对当前较为普遍的女职工申请保胎休息的问题作了明确。三是产期保护方面,将女职工产假从90天增加到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同时,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予以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四,增加了涉及女职工其他权利的保护。新办法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者提高女厕位的比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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