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7-08-17 00:00:00 证券时报网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可比性、有效性,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正在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从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以及披露管理等方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大致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撤销省级分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发生单项投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投资损失,如果净资产为负值则按照公司注册资本5%计算;发生单笔赔案或者同一保险事故涉及的所有赔案实际赔付支出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赔付,如果净资产为负值则按照公司注册资本5%计算;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判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案件;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裁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仲裁事项;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意见稿从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以及披露管理等方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大致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撤销省级分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发生单项投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投资损失,如果净资产为负值则按照公司注册资本5%计算;发生单笔赔案或者同一保险事故涉及的所有赔案实际赔付支出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赔付,如果净资产为负值则按照公司注册资本5%计算;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判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案件;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裁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仲裁事项;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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